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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2002年3月14日起,凡从“疯牛病”发生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化妆品,向卫生部申报时,申报单位需提供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官方检疫证书,证明该化妆品不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
卫 生 部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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