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kg) 项 目 | 指 标 | 饮 液 | 固体饮料* | 胶 囊* |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 ≤0.5 ≤0.3 — | ≤0.5(≤2.0) ≤0.3(≤1.0) —(≤0.3) | ≤1.5(≤2.0) ≤1.0 —≤0.3)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96执行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 品 种 类 | 指 标 | 菌落总数 (cfu/g.mL) | 大肠菌群 MPN(100g.mL) | 霉菌 (cfu/g.mL) | 酵母 (cfu/g.mL) | 致病菌 |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 ≤1000 ≤100 | ≤40 ≤6 | ≤10 ≤10 | ≤10 ≤10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 ≤30000 | ≤9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蛋白质含量<4.0% | ≤1000 | ≤40 | ≤25 | ≤25 | 不得检出 | 罐头食品 |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
1.4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检验方法 3.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