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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电子邮件:GB2760@gmail.com。
    电话:010-87776914,传真:010-67711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