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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委定于2013年8月份-9月份组织对各省(区、市)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省(区、市)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基层医疗机构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2013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情况。
    (一)复核清理工作情况。基层医疗机构的科室、人员、设备等是否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执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等。重点检查对不达标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依法暂停执业、责令整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二)医务人员规范执业情况。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以及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门诊记录制度,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跨类别、超范围执业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信息录入。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将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重点检查信息录入完整性、准确性。
    (四)医院感染管理情况。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医院感染控制情况,以及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13年8月16日—9月16日。
    三、检查范围
    每个省(区、市)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县进行督导检查。每个地市至少现场检查10所乡镇卫生院、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所村卫生室、10所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医务室、门诊部以及2所中医类医疗机构)。
    受检的地市、县由检查组与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基层医疗机构名单由检查组从“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有关登记信息中确定。
    四、检查方式
    实行省际间互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负责同志带队,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核实信息和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我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视情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五、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成员包括带队领导、有关专家和联络员。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及工作量,选择本辖区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原则上,每个检查组不超过6人。
    六、相关要求
    (一)各检查组和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各检查组要按照我委要求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做到全面督导,重点核查,确保医疗安全。
    (二)请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本单位1名处级以上负责同志担任检查组领队,并将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于8月10日前报我委。
    (三)各检查组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我委确定的各省际间督导检查对应关系以及时限要求(见附件2),确定本检查组的检查开始时间,并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四)检查组交通、食宿费用由我委承担。各检查组联络员从指定订票处预定机票,订票电话:010-68792220。检查组在被检查省(区、市)内交通由被检查省(区、市)安排。
    (五)各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要求,开展督导检查。
    (六)请各检查组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督导报告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安全与血液处 白雪卿、高新强
    联系电话:010-68792776、68792732
    电子邮箱:xyc@moh.gov.cn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