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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4]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深入了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展,推动各地规范落实服务任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拟于近期启动201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形式与内容
    2013年度考核包括现场考核和居民知晓率、满意度调查两部分。现场考核仍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承担,主要包括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现场核实等形式。为进一步提升考核效果,2013年度现场考核内容拟作以下调整:一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当精简考核规模。选择部分重点指标进行抽查;二是进一步发挥地方自查的作用。对部分指标的地方自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计入考核成绩;三是强调整改落实。对本地区以前年度考核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对未整改者扣减分数。居民知晓率、满意度调查仍继续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独立实施。
 
    二、时间安排
    拟于2014年7月启动考核工作,8月初完成现场考核和居民满意度、知晓率调查,8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现场考核省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省份前3年考核情况、地区分布等因素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份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更加突出项目成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制定考核方案,改进考核措施,提高考核质量,通过科学严谨的考核推动项目落实。
    (二)被确定为现场考核的省份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协助考核实施单位完成现场考核工作。现场考核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人员正常工作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三)请各省份于2014年7月18日前将本地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报告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