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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