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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2015年第104号)
    近期,在国家药品抽验中发现,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退热口服液和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胃康灵胶囊多批次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0批次小儿退热口服液不符合规定(批号分别为20140821、20140901、20141105、20150102、20150203、20150311、20150419、20150518、20150617、2015072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标示为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批次胃康灵胶囊不符合规定(批号分别为140401、150302、15070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详见附件)。对上述不合格药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正在对该两家企业进一步立案查处。
 
    广西荣仁药业有限公司和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反映该两家企业质量管理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生产过程控制、无菌保障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上述两家企业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规定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确保召回到位;监督企业停产整顿,彻查药品质量问题原因,针对查明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产品流入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及时将不合格药品下架封存,并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相关召回和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