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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米非司酮片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和控制其“用于紧急避孕”和“终止早孕”的不同适应症,现就米非司酮片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米非司酮片与前列腺素类药物序贯合并使用用于终止早孕时,必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输液、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米非司酮片用于终止早孕时零售药店不得销售。
    二、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我局近日对其说明书进行了修订。目前,依据新修订的说明书,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零售药店应加强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销售的管理,对购买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消费者,药师应提示必须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
    三、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