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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2]156号)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保证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现就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符合第23号局令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式,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更换,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三、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