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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我国1991年批准生产的麻醉性镇痛新药,上市后,因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药物滥用问题,1995年决定停止生产该药品。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该品种的终审结果,并鉴于医疗方面的某些特殊需求,下发了《关于加强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91号),批准恢复生产盐酸二氢埃托啡,同时提出了一些限定供应和使用的措施。但是,目前盐酸二氢埃托啡在管理和使用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个别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发生了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而且公安禁毒部门也破获了贩运该品种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管安[2000]60号),现将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由现行的“备案制”管理品种,调整为“计划制”管理品种,以强化该品种的供应和使用监管。
    二、盐酸二氢埃托啡片不得供应三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只限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乡镇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用完为止。
    三、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能用于住院病人,不得发给门诊病人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购用。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盐酸二氢埃托啡片使用说明书》中适应症和注意事项等规定。
    以上各项,请尽快转发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和有关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要认真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的经营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局)对辖区2001年、2002年以及2003年1至5月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麻醉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二)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没有严格按照《盐酸二氢埃托啡片使用说明书》中适应症和注意事项等规定使用,以及在门诊使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购用的情况;
    (四)经营和使用环节是否发生过丢失(被盗)或其他因管理不善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
    特别是河北省、山东省以及河南省要对本辖区经销量和使用量较大的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将本辖区盐酸二氢埃托啡片经营和使用的检查情
况,于2003年8月31日前分别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卫生部医政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      生      部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