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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8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养老保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
    《通知》提出,要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不得挪用、截留。
    《通知》强调,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