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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指导各地、各部门继续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构建可持续的良性运行机制,近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湖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重点把握两个原则:
    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全面体现并强调了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基层医改以来的重要改革政策和措施,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巩固完善的新要求。我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坚持全面落实国家政策要求,逐项、逐条对照落实9个方面、32项具体工作,同时在具体操作层面加以细化和明确。
    二、紧密结合湖北基层医改实际需求
    《实施方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落实国家明确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省“十二五”医改规划、省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近期省政府系列专题会议精神,充分采纳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体现各地、各部门探索创新举措和系列专题调研成果,针对我省基层医改深入推进客观要求,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突出了符合湖北实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基本药物目录实施。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及时增补本省非目录药品目录。在国家确定的增补原则基础上,增加了“充分考虑成人和儿童用药,重点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反映的专科药品品种不足的问题”内容。
    (二)关于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明确提出建立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记录,执行《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力度。对违约的供应、配送企业进行约谈,达不到正常运行要求的坚决予以清退,保障基层基本药物供应和及时配送。
    (三)关于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明确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化管理。既管机构,又管医务人员。加大违法药品广告的查纠力度。继续实施“三全”质量监管。
    (四)关于深入推进基层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在县域编制总量范围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次均费用及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占比、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监测指标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
    (五)关于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困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招聘给予适当补助。
    (六)关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确提出每个家庭责任医师团队负责2000人左右签约居民的健康管理。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实施急慢分治。信息化建设中增加考虑卫生应急需求。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政策。
    (七)关于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明确要求力争2015年彻底解决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问题。县级政府要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省政府通过逐年安排建设项目和专项经费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1号)要求。规定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县级卫生部门直接进行考核,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账户上。明确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八)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日常巡查制度。将分解处方、违规开药等列入价格部门严厉查处的违规行为范围。
    (来源:湖北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