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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进我国禽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已于2月11日下发各地执行。
    《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一定标准对养殖者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和幼禽、成禽的补助有所区别。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免疫。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非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国家和养殖者共同负担。
    地方负担的疫苗和扑杀补助经费及边境和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负担。防治禽流感所需的免疫注射、监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省级、市(地)级、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禽流感疫情监测经费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发生疫情且地方财政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根据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暂行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切实加强对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监管,对防疫经费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情况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据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2004-02-12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