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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公告
  2004年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公告》说,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国家允许的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海关总署在《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中共同明确的18个药品进口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200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