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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共7章69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转载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