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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政策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3月3日在呼和浩特召开。该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对加强内蒙古草原保护和建设、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植物种类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天然草原13.2亿亩,占全区国土面积的74%,可利用面积居全国首位。但是,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多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受破坏,恢复起来非常困难。近年来,一些地区乱采滥挖、无序收购草原野生植物问题十分突出,造成大面积草原退化、沙化,严重威胁和影响了广大农牧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就包含了草原野生植物合理利用的内容,旨在促进草原资源实现永续利用。

    根据该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采集草原野生植物必须遵循合法、合理采集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禁止破坏草原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和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必须获得公安、草原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许可。

    同时还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此外,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等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以及违法、违规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处罚。